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商家開具電子發票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全面推廣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電子發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都與紙質發票相同,電子發票同樣可以報銷入賬。
商家拒絕開具紙質發票可能是因為電子發票更方便、快捷,且易于保存和管理。
然而,對于一些企業或個人來說,他們可能更喜歡紙質發票,因為紙質發票更容易被識別和查驗真偽。
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稅務總局也出臺了相關政策,購買方向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納稅人當場索取紙質普通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免費提供電子發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務。
對于拒絕提供免費打印服務或者紙質發票的,主管國稅務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只開電子發票不開紙質發票是合法的,但不提供電子發票的紙質文件不合法。
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相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被國家認可的。
電子發票采用稅務局統一發放的形式給商家使用,發票號碼采用全國統一編碼,采用統一防偽技術,分配給商家,在電子發票上附有電子稅局的簽名機制。
所以商家開電子發票是合理的,沒有什么異議。
電子發票和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效力;
都是稅務局核發的;
電子發票報銷時候,如果需要紙質版,可以自行打印作為憑證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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