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規定,在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中,屬于更新改造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需要資本化處理,屬于修理費用支出的需要費用化處理。在資本化和費用化判斷方面,如果這項支出增強了固定資產獲取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資產的性能,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將該支出計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而日常修理費用、大修理費用等支出只是確保固定資產的正常工作狀況,它并不導致固定資產性能的改變或固定資產未來經濟利益的增加。因此,應在發生時一次性直接計入當期費用(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在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租入(融資租入或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要如何處理,只是對大修理和小修理支出全部進行費用化處理。在稅收上,則以長期待攤費用的方式進行了補充,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攤銷時準予扣除的四個方面。
稅收上為什么要將長期待攤費用中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單獨明確呢?我們知道,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會計核算為基礎,對在會計核算中不明確或不符合稅法規定的要素,稅法將予以調整和補充。因此,在長期待攤費用中對二者分別明確,就是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便于對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進行補充明確及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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