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報送可能遇到一定困難。根據《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 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 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九條規定:“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如果企業確實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報送,需要延期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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