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 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為境外關聯方從事來料加工或者進料加工等單一生產業務,或者從事分銷、合約研發業務,原則上應當保持合理的利潤水平。上述企業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中的同期資料準備標準,均應當就虧損年度準備同期資料本地文檔。稅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核上述企業的本地文檔,加強監控管理。”上述簡單功能的企業應承擔有限的風險,原則上應當保持合理的利潤水平。如出現虧損,應報送同期資料本地文檔,積極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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