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了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工程師、注冊規劃師等執業資格制度。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設部聯合印發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這標志著我國建立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該《規定》明確規定,我國的建造師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務院明確規定取消項目經理的行政審批,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至2008年。據此,在過渡期內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與注冊建造師制度將共存,過渡期滿后項目經理將改為崗位職務,即大中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注冊建造師資格的人員擔任,而取得注冊建造師資格的人員能否擔任項目經理,則由企業自主決定。
國務院明確規定取消項目經理的行政審批,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至2008年。據此,在過渡期內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與注冊建造師制度將共存,過渡期滿后項目經理將改為崗位職務,即大中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注冊建造師資格的人員擔任,而取得注冊建造師資格的人員能否擔任項目經理,則由企業自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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