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納稅人購買了專用車輛并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之后專用車輛列入了《目錄》,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后,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以憑免稅標識等車輛電子信息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舉例說明:A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目錄》的車輛,B納稅人購車后繳納了車購稅,之后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第九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九批《目錄》發布后,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信息,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借免稅標識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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