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列入《清單》的專用車輛,自《清單》發布后,申請人無需再重復申請列入《目錄》,可直接在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標注免稅標識。納稅人可以憑免稅標識等車輛電子信息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
舉例說明:2023年4月30日,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掃路車列入《清單》后,A公司無需再申請將生產的掃路車列入《目錄》,可以直接在上傳掃路車的車輛電子信息時標注免稅標識。2023年5月1日,B納稅人向A公司購買了一臺掃路車,B納稅人可憑借免稅標識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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