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特別是一人有限公司財產混同的,股東個人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縱向穿透!
2、股東利用控制的多個公司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這些公司都會被視作一個整體,一起來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橫向穿透!
注意:
1、新公司法開始強化橫向穿透、橫向人格否認。這也是新公司法的主要變化之一。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和法人獨立地位,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
2、隨著新公司法的實施,民營企業家如何隔離自身及經營企業的法律風險和稅務風險,顯得越來越重要,倒閉企業走向更合規!
新修訂的《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橫向穿透,這個是新增加的)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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