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醫保局 市人社局 市稅務局 市教委關于印發<2023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宣傳提綱>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2〕65號)的規定:“三、登記繳費
(五)退費處理
已辦理繳費結算,符合退保有關規定的,尚未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的參保人員,可憑本人申請到所屬主管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或通過天津市電子稅務局、天津稅務手機APP社保費個人預繳退費功能辦理退費手續,并由相關部門按程序進行退付。
已經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的參保人員,不辦理退費手續。入學一年內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院校學生,可在獲得助學貸款年度內申請辦理退費手續。對于因死亡造成退費的人員,申報時限為參保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五)退費處理
已辦理繳費結算,符合退保有關規定的,尚未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的參保人員,可憑本人申請到所屬主管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或通過天津市電子稅務局、天津稅務手機APP社保費個人預繳退費功能辦理退費手續,并由相關部門按程序進行退付。
已經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的參保人員,不辦理退費手續。入學一年內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院校學生,可在獲得助學貸款年度內申請辦理退費手續。對于因死亡造成退費的人員,申報時限為參保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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