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yè)出售該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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