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幫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將調整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14400元(含)以上的,減免稅額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據實減征。 二、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中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可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征政策,不得重復享受政策。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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