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ICP經營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注冊資金大于等于100萬的內資公司;
2、有與開發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4、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5、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涉及到ICP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省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1、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一)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 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三) 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四) 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于收到申請材料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于收到申請材料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人按照要求交齊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于收到全部補正材料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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