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就股權轉讓所得而言,其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稅成本-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稅等稅費。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是自然人股東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以其實際成交價為股權轉讓價。
股權轉讓對價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但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無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
對于股權代持人來說,如何合規地繳納個稅是其面臨的首要問題。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依據是所得來源地和所得性質。
因此,股權代持人需根據其實際所得性質,按照相應的稅率和計稅方式進行申報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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