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43號公告等文件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納稅人在申報時,應將調減的加計抵減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3列“本期調減額”中。按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后,形成的可抵減額負數,應填寫在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中,通過表中公式運算,可抵減額負數計入當期“期末余額”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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