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保障性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保障性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保障性住房繼續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四、對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
五、保障性住房項目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范圍確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本地區保障性住房項目、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等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財政、稅務部門。
七、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應按相關規定申報辦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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