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營業執照公司法的規定,目前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有五種: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解散公司。當然,這種解散事由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繼續。
2、股東會決議解散的,可以解散。股東會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這種情形因公司合并和分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因這種情形解散的,實際上也是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這種情形出現,公司已經無法再繼續經營,也得解散,是非出于公司意思而發生的。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這種途徑就必須有股東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公司除因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以上就是關于有限公司如何進行解散和清算的全部內容,如果有其他相關疑問,歡迎前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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