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3.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生產企業進口原材料,委托供應商加工,后出口給第三方,不符合視同自產貨物,相關貨物出口不能享受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政策,劃分為出口免稅。委托有關的全部進項稅(進口原材料進項稅、委托加工費進項稅、相關的運費進項稅等)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轉出,計入該出口貨物的成本。
【提示】購進或銷售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貨物、不動產等,隨之產生的運輸費,其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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